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
日期:2021-11-03 作者: 来源:保卫处 浏览量:571
一、机动车出入校门按门卫管理制度执行。本校公务用车和教职工、长期业务合作单位等持有校园通行证的车辆,进入校门时应减速慢行,门卫验证后通行;校外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园,确需进入校园的,必须得到联系人或关联单位确认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,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检查;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规定路线行驶,在指定位置停放。出租车原则上不可进入校园,经门卫核实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进入:师生急事预约的;老、弱、病、残等行动不便的;其他特殊情况的。
二、机动车进入学院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、检查和管理,按照校园交通标志、标线行驶和停放。
三、机动车在学院内行驶时,须减速慢行,时速不得超过5 km/h,主动避让行人,禁止鸣笛,严禁在禁止通行的区域内行驶。
四、所有车辆在学院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,禁止在主干道、消防通道和其它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停放。
五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院内道路上无证驾车、教练和试刹车。
六、学院内大型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,需改变行驶和停车区域的,由保卫部门批准和调度。
七、对无锁、无牌照、有撬痕及行迹可疑的所有车辆,保卫处有权审查和扣留。
八、学院内设立的交通设施,未经保卫部门批准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。
九、学院内交通道路,任何单位不得占用。因工程建设需要,占用、挖掘道路,设置管线时,须事先报告保卫处同意。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。竣工后,及时修复路面、交通设施和清除施工垃圾。
十、学院保卫处负责对持有机动车通行证的车辆安排停车位置,保安人员发现他人损害车辆时,应及时制止。
十一、车辆停放后,车主需锁好车辆,对车辆被刮、蹭、碰等事故,学院概不负赔偿责任,可协助车主向机动车保险部门提供相关证明。
十二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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